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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办企业工人早年工伤致残村委会33年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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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办企业工人早年工伤致残村委会33年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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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刘先生是北京顺义村民。在1978个村小组集体拉丝厂工作,因工作导致左手伤残手指事故。之后,刘先生和村委会对争议标的补偿,和村委会的顺义区人
关键词: 村办,致残,村委会,工伤
刘先生是北京顺义村民。在1978个村小组集体拉丝厂工作,因工作导致左手伤残手指事故。
之后,刘先生和村里将由于在发生争议时的补偿问题,与村委会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医院最近判断村将刘先生的损失赔偿金共计7300000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六月1978原告在村里,拉丝厂工作时,左手受伤。伤后,即,村里将送往医院。
经过医院1996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
2009年7月24日,原告的伤害的北京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一个伤残4级。
原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2004三月在2011村原告返回后,但在四月,2011被告停止对原告的经济补偿的。
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依赖”的生活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000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要的误差,在拉丝厂工作,1978原告是在执行任务时受伤应向劳动部分请求解决,赔偿主体应该是蜜饯厂,与村无关。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因为民事诉讼的时效是1年,而原告受伤已经33年了。
村委会多年来一直协助原告,而不是原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将原告的4级伤残不伤残鉴定结果,不承认其伤残4级。
因此,原告的请求,原告的诉求..
在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鉴定的损伤,为九级伤残鉴定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一个村庄在工伤拔丝厂,拉丝厂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拉丝厂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拉丝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村庄,所以应该会村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受伤后,村大队已经给刘先生工分,和村大队解体后,村委会给刘先生的生活费,并给刘先生低家庭治疗,直到二月2011,刘先生的低保户待遇被取消,因此,刘先生起诉要求村委员会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在寻找支持的刘先生认为合理的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村刘先生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的事实审理的基础上,7300000元的驳归原告精神抚慰金刘总,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