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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前提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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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前提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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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造成职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机会被定罪量刑。

     作为一个犯罪肯定有其构成前提,那么交通肇事罪构成前提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望望有关内容。

     (一)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分工作的一切职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舟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职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职员以及非交通运输职员。

     交通运输职员详细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职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作职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管员等(3)交通运输流动的直接领导,指挥职员,如舟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治理职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职员违背规章轨制,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也构本钱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职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泛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 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峻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行为人在违背规章轨制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峻后果。

     (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流动中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需有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入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轨制,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需遵守的纪律,轨制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治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背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背劳动纪律或操纵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功课,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 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 舟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 违背空中交通治理擅自腾飞,偏离飞行航线,无端不与地面联络,等等。

     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回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本钱罪的前提。

     2.必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峻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前提之一。

     行为人固然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峻后果的,不构本钱罪。

     3.严峻后果必需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固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峻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本钱罪。

     4.违背规章轨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需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预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往,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流动过程中。

     从空间上说,必需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需发生在正在入行的交通运输流动中。

     假如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功课,或者入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流动,如检验,冲刷车辆等,一般不构本钱罪。

     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题目的批复》中指出: 在厂(矿)区机动车功课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内,因违背交通运输规章轨制,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划定处理。

     违背安全出产规章轨制。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划定处理;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枢纽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治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流动,违背规章轨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流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望法。

     第一种意见以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流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目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以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很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

     因此,上述职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假如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分歧理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划定,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划定办理,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划定定罪处罚。

     《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合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入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合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本钱罪。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性犯罪,并不是故意犯罪。

     假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话,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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