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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鉴定流程详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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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鉴定流程详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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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一种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说服力的鉴定方式,良多案件都会采取司法鉴定来入行证据的搜集,在上海也是不例外,那么今天,律师365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说明一下上海司法鉴定流程详细是怎么样的。

     上海司法鉴定流程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入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入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前提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前提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归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职员承担鉴定工作,统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职员入行。

     四,增补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入行增补鉴定,应当对委托人哀求的事项入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划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归委托书。

     增补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划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入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入行,增补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入行增补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漏掉。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入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入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种别入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尺度,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正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占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归避而没有归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入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入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划定的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量力而行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入行说明,归答与鉴定相关的题目。

     上海司法鉴定流程就是这样了,在上海,申请了司法鉴定以后,基本上司法鉴定的流程就是这样了,假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当地的划定入行处理就可以了,只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齐全,申请流程是正当的,按照以上的司法鉴定走,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结果都是很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