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律师会见

自动投案的法律划定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专题

自动投案的法律划定

* 来源 : * 作者 :

     

自动投案的法律划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回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入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需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回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划定。

      犯罪人尚未回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回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枢纽。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划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挚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气力迫使其投案。

      三,必需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前提。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需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入一步交待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