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律师会见

【刑事辩护】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合用?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专题

【刑事辩护】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合用?

* 来源 : * 作者 :

     

【刑事辩护】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合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合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目,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一)涉案毒品数目刚超过实际把握的死刑数目尺度,依法应当合用死刑的,要绝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正法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称,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凸起,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绝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二)涉案毒品数目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凸起,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三)对于部门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峻,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合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正法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回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由于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合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正确认定,入而影响正确合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正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