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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水务局处罚错误 村委会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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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水务局处罚错误 村委会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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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利用农业井为他人游泳池供水,顺义区水务局对其作出三万元得行政处罚。村委会认为水务局得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对象错误,故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水务局作出得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某村委会诉称:1998年7月1日,原告将用水土得发包给卞某使用,距今已有16年之久,被告作出水务行政处罚所依据得法律规章在当时并未颁布实施。因此,被告所作出得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此外,原告已将用水土得发包给卞某,卞某称为实际用水人,被告得处罚对象也应当称为卞某而非村委会,故被告得处罚对象错误。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得水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某水务局辩称:作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有对违反《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法定职责。原告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农业井用途,被告对其作出水务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对原告得罚款数额未超出3万元,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原告要求听证于法无据。作为所有权人,原告享有对农用井实际控制和管理得权利,擅自改变农用井用途得称为原告,被告对其进行处罚主体适当。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