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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违约未尽义务 老父收回家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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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违约未尽义务 老父收回家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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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女儿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与家人众叛亲离,日前,老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企业转让协议,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解除该协议。   原告陶甲与被告陶乙系父女关系。2006年1月29日,原告将其开办的密云县某酱厂转让给被告经营,经营期限至2034年,租金60万元,协议中约定被告有给付租金、赡养父母等义务,同时约定:“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协议签订后,陶乙依约首付现金20万元,陶甲将酱厂及其他生产设施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后双方因原告取走营业执照等发生纠纷,被告未给付原告2007年度5万元转让金,也未支付其母的医药费用。为此,其父陶甲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原材料及产品折价款、厂房使用费等共计344550元。被告则以自己没有违约、且原告违约在先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受理此案后,从维系家庭和睦的角度为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陶甲表示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陶乙与其父母及姐妹多次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原、被告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的约定,应视为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转让金及给付父母医药费的义务,故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且目前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亦另申请了营业执照,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营业执照等证件取走,对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亦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被告在一个月内带走其个人财产,原告退还被告十三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