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不属工伤蚌埠律师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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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公司员工肖某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得保养车辆外出,结果发生事故受伤,被法院1审认定不符合工伤前提。
北京市第2中级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讯决,驳归了肖某得上诉,维持1审讯决。
肖某系某小车服务公司员工,2008年6月1日,某单位得小型越野车到该小车服务公司入行换机油,3滤常规保养。
当日10时30分许,肖某未经公司答应,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登记,私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途中与1辆大型货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
事后,肖某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为由,向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
劳动保障局以为肖某未经用人单位答应,擅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划定,不予认定工伤。
肖某不服诉至1审法院。
1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肖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肖某不服,上诉至2中院,哀求撤销劳动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1审讯决。
经审理,2中院以为,上诉人肖某提交得证据既不能证实他负有对常规保养车辆入行测试得工作职责,也不能证实他驾驶车辆系经用人单位得同意,故肖某所受伤害不符正当定认定工伤得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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