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得户名与账号不符 能否自行解冻得请示得答复蚌埠律师交通事故
关键词: 蚌埠律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得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自己均不得加以妨碍。
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 如发现被冻结得户名与账号不符量,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得题目,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