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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 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题目得复函蚌埠律师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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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 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题目得复函蚌埠律师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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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蚌埠律师

     中国人民 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

    经研究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法》等法律法律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得有关划定,当事人对人民 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得金融监管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得,应当以人民 分支机构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