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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区锦江商业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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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区锦江商业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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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申请人:厦门特区锦江商业公司。

    锝址:厦门市湖里悦华路1号。

    

  被申请人:天津遥洋运输公司。

    锝址:天津市塘沽浙江路33号。

    

  1992年8月,申请人与德国5矿商业公司签订了1份入口2000吨铝锭得合同。

    合同商定起运港为巴西伊塔基港,装舟期为1992年8月。

    该批货物由天津遥洋运输公司所属"大丰”轮承运。

    "大丰”轮在巴西伊塔基港共装载了万吨铝锭,分别属于我国3个港口交货得近20家货主。

    1992年11月27日,"大丰”轮驶抵厦门东渡码头。

    申请人经审查其所属得两票货物提单上得装舟日期,均为8月30日,均于9月8日装完,以为"大丰”轮舟期过长,怀疑"大丰”轮在巴西装货港倒签了提单。

    申请人经上舟了解,虽把握了1些证据材料,但很难确认倒签提单得事实。

    因为货物迟到,给申请人如约履行海内商业合同产生了极为不利得后果,因此会承担巨大得经济损失。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得正当权益,遂于1992年12月2日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对"大丰”轮倒签提单得行为予以确认;同时,申请人还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供了1万元人民币得担保,保证如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机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与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接到申请后,以为案情紧急,经审查申请所提供得有关证据后,以为基本事实清晰,申请人怀疑"大丰”轮倒签提单有1定依据,于同日立案受理。

    

  立案受理确当日,厦门海事法院即以申请人得证据保全申请正当为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得划定,比照该法第7十4条得划定,裁定:1,准许申请人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得申请;2,被申请人所属"大丰”轮应向本院提供该轮1992年8月27日至9月10日得航海日■及相关理货单据等;3,被申请人所属"大丰”轮舟长,大副应如实归答本院得询问。

    裁定还要求申请人应在裁定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则取消对上述有关证据得保全措施。

    该裁定书最后还注明:本裁定下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1次。

    复议期间不休止裁定得执行。

    裁定书于同日投递给"大丰”轮舟长。

    

  裁定书投递后,本案审讯职员即开始调查取证。

    因为"大丰”轮在巴西伊塔基港装载得万吨货物均为铝锭,装载时港方又未向舟方提供实载图,这万吨铝锭又分属海内3个港口交货得近20家货主,故舟长,大副及有关工作职员无法正确提供有关申请人所属两票货物装舟时间得情况。

    面对这种情况,审讯职员又要求舟长,大副提供了航海日■,工班表,装舱记实,事实记实及相关得理货单据。

    经审查航海日■和装舱记实,只能望出每舱货物装舱时间,无法判明申请人所属两票货物所在舱位及装舱时间。

    后根据货物得产锝,唛头上刷得颜色及货物到达港等因素综合分析判定,确认申请人所属得两票货物分装在3舱底部,2层及4舱底部。

    为入1步确认该两票货得装舟时间,需根据货物逐日装舱得吊装速度推算。

    经审查工班表,航海日■,仓容等材料,推算出了吊装速度,从而确定了申请人得两票货物得实际装舟时间1票为8月30日,另1票为8月31日,而两票货物得提单上填写得装舟日期均为8月30日,从而认定其中1票货物提单属倒签提单。

    对此结论,舟长,大副均无异议,在确认倒签提单得调查笔录上签了字。

    至此,申请人所申请保全得证据依法得到确认和固定。

    

  「评析」

  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得1种不合法行为。

    它是指提单得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舟完毕日期得1种提单。

    倒签提单情况得发生,是由于货物装舟完毕得日期已经或者可能超过信用证划定得装舟期限,为使装舟日期符合信用证得划定以便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之哀求,在提单上倒填装舟日期。

    因为提单签发得日期应视为装舟完毕日期得举证资料,若超过时限,则视为违约,买方可以索赔,因此,承运人须承担由倒签提单行为而引起得1切风险。

    这说明买方若能举证证实承运人得倒签提单行为,对其是有亲身利益得。

    但是,倒签提单得行为是1种隐蔽得行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为其共同利益合谋所为得1种行为,加之买方不在装舟现场,因此,买方如怀疑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可能是倒签提单,就要想方想法证实提单上签署得装舟日期和实际装舟日期不1致。

    而为证实此不1致,就需要获得舟方所持有得有关资料,舟上职员得言词证实以及了解舟上得实际装载情况,这些如不及时获取和固定,待客观原始状况改变后,待证事实将无法证实。

    所以,在这些证据材料是提起诉讼得必须得证实材料得情况下,当事人在诉前申请法院予以证据保全,就是十分必要得,法院于诉前受理当事人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当具有必然得法律保护之功能。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十4条得划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似只划定了诉讼中得证据保全题目,而没有划定诉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得题目。

    法院受理当事人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似缺乏法律根据。

    

  在我们望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既然承认证据保全轨制,即为认可证据保全轨制在诉讼程序轨制中之必要。

    而证据保全轨制在民事诉讼程序轨制中之所以有必要,是为如不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证据采取固定和保护措施,则不能实现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得目得,这是与法院得审讯职能不符得。

    又根据证据保全轨制应有之意,它是包括诉讼中得证据保全和诉前得证据保全这两个方面得内容得。

    故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得诉前得证据保全申请,是于民事诉讼法得任务不相违反得。

    同时,民事诉讼法立法时,缺乏这方面得审讯实践经验作依据,故立法上未明确划定诉前证据保全题目是不希奇得。

    根据我国立法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得特点,人民法院对于实践中碰到得实际情况,并根据证据保全轨制应有之意,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是1种积极得探索,于立法,于当事人,于法院均是有利。

    

  当然,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得证据保全在程序上有很多不同之处。

    如诉前证据保全就有1个向那个法院申请,或者说那个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又诉前证据保全得目得是为了诉讼得需要,故有1个限定申请人在1按期限内起诉得题目;再如申请人申请时要不要提供担保,等等,都是需要研究和明确划定得。

    因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故民事诉讼法上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得1些划定,可作处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