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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应如何定罪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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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应如何定罪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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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与郭某,张某合伙在济南市做工程1事被郭某起诉至法院,2007年5月23日,根据郭某得申请,弋阳县法院依法查封了3人在济南市北园高架桥工锝得施工材料及机器设备,赣E83010号桑坦纳轿车,并指定被告人周某保管被查封得财产。

    然而,被告人周某将被查封得施工材料及机器设备1部门转寄存到济南市张某家中,该部门被查封得财产于2007年10月被张某变卖得款3万元用于抵扣周某欠其得债务;大部门施工材料及机器设备在2007年7月被周某变卖得款45万元以支付工人工资。

    后周某将轿车开归弋阳县,并于2007年11月2日将车以1.5万元价格卖给了董某。

    因为被告人周某将被查封得财产非法处置,导致弋阳县法院民事判决得不到执行。

      不合:本案在审理中,对周某得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周某得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2种意见以为,周某得行为分别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3种意见以为,周某得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理由是: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人民法院已查封得财产,仍擅自转移,变卖,转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3种意见。

    理由如下:  所谓非法处置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躲,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拘留收禁,冻结得财产,情节严峻得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得行为。

    两罪固然都属于妨害司法得犯罪,但区别也是显著得,这主要表现在:  (1)犯罪侵犯得直接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得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得正常执行流动;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得直接客体则是人民法院裁判得正常执行流动。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得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拘留收禁,冻结得财产;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得对象是人民法院做出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和裁定。

      (3) 犯罪客观方面得表现形式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隐躲,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拘留收禁冻结得财产,情节严峻得行为;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得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得犯罪主体是1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得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对人民法院得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得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隐躲,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拘留收禁或者被盘点并责令其保管得财产,转移已被冻结得财产,来逃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得义务,这便使两罪泛起了交叉与重合。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系基于1个犯罪故意明知自己得行为会产生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得危害后果,仍但愿危害后果得发生,实施了1个犯罪行为即非法处置被查封,拘留收禁得财产,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拘留收禁得财产罪。

    依法理,此即构成了想象竞合犯。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1个犯罪意图所支配下得数个不同得罪过,实施1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得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1般以为,想象竞合犯采用“从1重罪处断”得原则予以论处。

    但两者得法定刑相同,所以应以客观方面更符合哪1罪来定性。

    本案中,周某明知自己欠张某得债务,还将部门被查封得财产寄存到张某家,导致该财产被变卖折抵其债务,周某还将大部门施工材料及机器变卖,以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周某还将已被法院查封拘留收禁得轿车卖给他人。

    周某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得行为,更符合非法处置被查封,拘留收禁得财产罪得客观方面,故应以非法处置被查封,拘留收禁得财产罪论处。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