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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是否存在诉讼“真空”?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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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是否存在诉讼“真空”?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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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28日,尚某与苏某均签收到1审法院判决书,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得解释(2)》第2十1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得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得,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得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得划定,入行了判决。

    8月29日,该房屋因公路改造被折迁,政府折迁部分将相应补偿在折迁后7日内到村委会得相应户头上。

    苏某为了确保自己份额不被转移,故申请法院依法冻结尚某得补偿款。

     【不合】 上诉期间是否存在诉讼“真空”? 第1种意见以为,1审法院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结束,没有权利和法律划定义务入行任何诉讼流动,应该向苏某释明通过上诉途径,以不服判决为理由,同时申请上级法院入行诉讼保全; 第2种意见以为,当事人得财产发生新得形态变化,且新得情况对于苏某来讲,存在不利隐患,苏某应该向1审法院提出新得诉讼,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第3种意见以为,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表示,诉讼状态应该依然属于1审阶段,苏某应该向1审法院提出申请,入行诉讼保全。

     【管析】 笔者同意第3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1审讯决提出上诉得案件,在第2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得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得,由第1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1审人民法院制作得财产保全得裁定,应及时报送第2审人民法院。

    ”该意见所合用得是“对当事人不服1审讯决提出上诉得案件”得,属于1审诉讼流动与2审诉讼流动得“链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审人民法院制作得财产保全得裁定,应及时报送第2审人民法院是保证了当事人得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状态。

     面对共同所有得房屋在接到判决书时没有改变其状态,却在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1审诉讼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且服判得上诉期间发生房屋“灭失”,而转换为货泉得情况下,当事人心理持极其不安状态,并提出保全措施得要求是可以理解得。

    假如不采取相关保全措施,1旦1方独自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对生效后得判决书得执行会带来障碍,是显而易见得。

     笔者以为:固然法律没有对上诉期间可否实施保全题目得详细规则,诉讼法只对法院已经作出并发出得法律文书作校对失误或笔误入行“更正,补正”得裁定,但没有对尚未生效判决主文得标得物因客观变化而入行裁定变更作出划定; 诉讼法只对诉前,诉中和执行中有保全得强制划定,但也没有对判决后未生效前可实施保全得划定。

     可比照上述《最高院诉讼法意见》第103条得划定“当事人不服1审讯决提出上诉得案件,在第2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得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得,由第1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这条是对已经提起上诉,泛起“必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得”,1审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更何况当事人没有作出是否上诉意思表示之前,1审法院更应该采取保全步履。

     诉讼法得司法解释只划定上诉期间当事人对泛起类似特殊情况如何入行诉讼补救措施,但没有对不确定状态下,发生此类情景得作出如何处理;但考虑当事人在没有提出上诉之前,当事人已经向1审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该依职权接受当事人得申请,并作出相应得强制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因发生执行可能泛起得障碍发生。

     鉴于以上“真空”现象,笔者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十3条可否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得损害得,可以在起诉前或1审讯决后得上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得,驳归申请。

     作者:9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