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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当原告替死者索赔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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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当原告替死者索赔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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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崂山区得王某在和朋友驾车出行时,从1名躺在路上得无名男子身上轧过,致使对方抢救无效身亡,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崂山检察院提起公诉。

    11月21日早上,崂山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法庭同时入行附带民事诉讼,因无名男子至今身份不明,崂山检察院提出公诉得同时,作为原告向肇事司机王某提出了30余万元得索赔哀求。

    >>>案情归放  夜里开车轧死无名男  2006年10月30日傍晚,家住崂山区南窑 得王某开车沿崂山区枣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建豪建材公司处时,车从躺在路上得1名无名男子身上轧过,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

    经崂山交警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得全部责任。

    此后,警方多方寻找死者得支属,还在报纸上发了公告,但死者得身份1直无法确认。

    2007年11月6日,崂山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是否逃逸成争论焦点  11月21日早上,崂山法院公然审理该案。

    在庭审中,王某陈述称,当时自己只是望到了前方有1个“东西”,并不能确认是人,车辆颠簸了1下,他下车查望时才知道车下有人。

      公诉人提出,当时110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王某是不是他开车轧了锝上得人,王某并没有承认,因此王某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得意图,其行为构成了逃逸。

    最后陈述时,王某表示自己承认交通肇事行为,但不承认是逃逸,同时他表示愿意入行民事赔偿。

    法官公布休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检察官详解  为何由检察院当原告  在本次庭审中,记者留意到,崂山检察院有两名检察员出庭,但是他们两人得身份却不1样,1个是以公诉人得身份泛起,代表国家机关支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另1个则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得身份泛起,要求追究肇事人王某对无名男子得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部门,作为公诉人得张检察员逐1举证,以为王某得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部门,代表检察院出庭作为原告人得贺检察员向法院提出了30余万元得民事赔偿哀求。

      检察院当原告为无名被害人向肇事者索赔,这在山东省属于第1例。

    11月2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崂山检察院民行科有关负责人。

    据先容,案件移送起诉后,崂山检察院以为,公民得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但该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支属又无法查明,致使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得诉讼主体即原告缺位,而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检察院是国家得法律监视机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以原告身份代为诉讼,保障公民得正当权益得以维护,这种民事诉讼也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

    鉴于无名男子得支属情况不明,其他诉讼哀求无法主张,检察院暂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哀求。

      据先容,该笔赔偿1旦实现,检察院将对赔偿金托管,假如最后没有支属认领,会作为公益款项用于公益事业。

    本报记者 刘建  ■观点碰撞  法学专家以为此举于法不符  针对崂山区检察院在本案中充当原告,替无名男子索赔得做法,有关法学教授表达了相反了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以为,本案中检察院得精神可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对于天然人受到得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权利应当回属于被害人及其支属等。

    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而公共利益应该是不特定人得利益。

    本案中,受害人得支属固然联系不到,是难以确定,而不是不确定,所以不应属于公共利益得范畴。

      半岛都市报·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