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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以及故意犯罪停止——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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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以及故意犯罪停止——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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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本内容以及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知识。危害结果对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的作用可以这样概括: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问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的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如直接故意杀人罪中只有出现人的死亡,才属于本罪既遂,如果杀人行为导致他人伤害的,虽然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或者中止等形态;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危害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件。因果关系问题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个方面或者个层次进行掌握; 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 某甲深夜藏在路边树丛里欲拦路强奸。妇女某乙下夜班路过此地时,甲突然跳出,持刀逼乙就范。乙边脱衣服边寻机逃跑,甲见乙已脱剩内衣,以为乙就范,就把匕首放在边也开始脱衣服。乙乘机把将正在脱裤子的甲推倒在地,抓起自己的衣服转身就跑。甲爬起来后持刀紧追不舍。追过字路口时,辆桑塔纳汽车正常行驶路过,乙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撞在汽车上,司机发现乙时急刹车,但为时已晚,将乙当场撞死。甲见状逃离,后被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件中,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说甲只应负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乙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求甲负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是说在处理甲的强奸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乙死亡结果的这情况,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 我国刑法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具有定意义, 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则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原因的出现相交叉,由后来介人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