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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的帖卖——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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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的帖卖——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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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的“帖卖” 北齐实行均田制,原则上禁止土地的自由买卖。但是法律允许“帖卖”:出让方获得受让方支付的笔价钱后,向受让方转移土地的全部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在约定的年限荒地般为7年,熟地般为5年期满后,出让方可以原来的价钱赎回土地。“钱还地还”。 这种交易显然有规避土地买卖禁令的企图,从债权角度考虑,可以说是出让方以土地作为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以定时间内土地收益抵偿债务的利息,然后还债收回土地;而从物权角度考虑,这又可以视为是带有买回特约的所有权转让方式。这种特殊的不动产交易形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唐宋时期出现的不动产“典质”“活卖”的滥觞。 质押的流行 两晋南北朝时期,相当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称之为“质库”。佛教寺院收取质押品放债也很普遍。质押的财产可以是黄金宝物,也可以是牲畜奴婢,或小到束麻几本书,都可以质押。但是根据现有史料还无法搞清有关的法律制度情况。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国两晋南北朝的中央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东汉制度。国时的吴国中央审判机构改称“大理”。而曹魏为增加当时司法官吏的法律知识,提高统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