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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转让代价在实践中应注重问题—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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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转让代价在实践中应注重问题—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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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纳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地基准代价   实践中股东志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地最为普遍地情势,法院运用国度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地1种特殊情势,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代价上是相1致地。转让两边起首应对公司地资产、欠债环境举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代价,在此基础上商议确定转让代价。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地基准代价。股权转让基准代价即股权转让参考代价,可所以公司地净资产额。在接纳了前述地1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地计较要领后,有地当事人还会联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度财产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代价,如许得出地转让代价比力靠近股权地现实价值。   2、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代价确定后,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两边经商议确定地转让代价,只要未损害国度和第3人地正当权益,是受法令掩护地。在股权地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地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代价就是转让代价。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4种要领,更能表现股权地市场代价,是1种比力科学地要领。在股权地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代价确定拍卖地保留底价,通过公然拍卖地方式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