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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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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 来源 : * 作者 : 蚌埠律师
关键词: 蚌埠律师

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法条《民法典》第729:归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 举例说明:经所有人丙同意,甲将丙的A房屋出租给乙。甲、乙约定:“租赁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租期10雷击被焚毁。A房屋“因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灭失,有风险负担问题,分两方面言之:

①物的风险。就租赁物(A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丙承担。出租人甲、承租人乙不对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租金风险。房屋灭失后(即2026年1月1日后)的租金风险,由出租人甲承担,甲无权请求乙支付2026年1月1日之后5年的租金

③房屋灭失之前(即2025年12月31日之前),若乙对甲欠付租金,无论乙是否解除合同乙仍应向甲支付(因为: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不过,You know!这不是风险负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