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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继承法 —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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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继承法 —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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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蚌埠律师7编 继承法 复习提要 ①继承法每年的分值分左右,没有每年必考的点。②高频考点包括:,法定继承《民法典》7条、9条条;,继承《民法典》9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民法典》条;,代位继承《民法典》8条:,转继承《民法典》条。③次高频考点包括:,继承人以外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民法典》条;,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民法典》9与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规则《民法典》 条。④值得关注的《民法典》新增内容包括:,代位继承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情形《民法典》8 条款;,遗嘱的类型增加了“打印遗嘱”《民法典》 条;,取消了公证遗嘱在撤回与变更遗嘱中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 条款;,新增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 条至 9 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 开始的时间 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②生理死亡的时间。a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b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c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民法典》 条 ③被宣告死亡时死亡的时间。a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 8条b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9条并且,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依据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