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律师会见

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的效力如何?

当前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的效力如何?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 2006年十二月八日,郭勇,周萍,一个技术服务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顾瑛,三方约定:郭勇,周萍参加企业贷款150000元,还款日期的2007
关键词: 保证,分支机构,效力,公司法人
[案例] 2006年12月8日,郭勇,周萍,一个技术服务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顾瑛,三方约定:郭勇,周萍孤影借款150000元,还款日期是2007年3月8日,郭勇,周萍打开了公司营业额的项目部,承担5150000元,郭勇和周萍的债务责任。
合同签订后,在担保合同确保1项目部印章的身份。
在郭勇,周萍因为陷入困境,无力偿还贷款,不与贷款担保合同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作为项目部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顾盈通将郭勇,周萍,项目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偿还贷款三。
[ ]的争叫顾婴童,他和郭勇,周萍,廖丁三项目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郭勇,周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在郭勇,周萍无法偿还贷款,作为项目的部门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被告人郭勇,周萍提出,人们并不否认顾盈通借款关系,但由于企业陷入困境,真的无法偿还。
项目的提出,这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一个技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保障之间的部和顾盈通属于无效条款签订的条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课题主要研究了评委的点评} {在这种情况下,为分公司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顾,郭勇,周萍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项目部是保证人。
中国的《担保法》第十条规定:“对企业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的分支,功能。
一个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rdqu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的主题”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法律保障的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
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第第五条第二款指定的安全处理。
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的法律保障的分支,如果书面授权法律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确保所有债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提供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九分之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rdquo;根据规定,项目部作为一个服务公司的一个分支,郭勇,提供150000元的周萍没有书面授权技术服务公司保证债务。,所以在一个指定的强制性保障违法贷款担保合同债权人的安排,属于无效条款。
中国的《担保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ldquo;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dquo;根据案件的事实,郭勇,周萍,顾盈通没有故障,确保项目,明知没有资质的担保人仍然是郭勇,周萍提供的担保,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的主题“第十七第四款的规定,我们首先要对项目部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业的管理是不够的承担保证责任,它应该是一个技术服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案例,不吃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主体资格的担保人。
担保人必须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的能力,并在代表债务。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功能不具备主体资格,一般的战争形势,对外提供担保,除非该公司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