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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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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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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案情:李某(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李某一次性交清房款,黄某没出一分钱。就在他们暖恋时,黄某(女方)向李某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某的名
关键词: 房产证,上加,后果,法律

      案情: 李某(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李某一次性交清房款,黄某没出一分钱。

     就在他们暖恋时,黄某(女方)向李某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某的名字。

     办完房产证后他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不到一年时间,双方感情不和,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均匀分割房产。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 改房产是在婚前他个人出资购买应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加黄某的名字是由于黄某要求同时也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现在刚结婚不到一年黄某就向他提出离婚,假如改房产分割一半给黄某,显然是不公平的。

     假如分割一半给黄某无疑会肯定适婚女孩这种不道德行为的正当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黄某辩驳称: 该房产有她的一半,由于李某同意她的哀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这种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再者她也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打算和他好好过日子,白头偕老,可李某不珍惜她,婚后对她不管不问,完全不绝一个做老公的责任,使她无法忍受她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1,准予李某和黄某离婚。

     2,李某分得房产总价值的60%,黄某分得房产总价值的40%。

     律师点评: 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该房屋的原权利人通过加名的行为将自己原先对于房屋的权利部门赠与给了他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因此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离婚时,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但考虑到这套房屋的权利是由男方在婚前取得的,对于出资购房房屋的男方应当予以适当多分。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物权法的划定,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将自己对房产的权利的一部门赠与给了配偶,因此绝管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划定,配偶之间加名不征税,但房产证一旦加了配偶的名字,婚前购买的屋子就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高离婚率的背景下,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在碰到加名的题目时务必要慎重,以免由于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归的损失。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三(新婚姻法)的划定,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的商定在房屋变更过户前可以撤归,公证了的赠与商定除外。

     因此,即使婚前购房的一方书面同意将房产的一部门赠与给对方,只有房产证上还没有终极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前购房的一方仍旧可以反悔,不再履行加名的承诺。

     最后,律师还要提醒,及时一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屋子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也不会均匀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