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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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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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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与案件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1993年12月11日以银发[1993]356号向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银行存款的通知》,明确: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刻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

     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