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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修车费 非法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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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修车费 非法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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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正确处理纠纷,三被告人为索要汽车修理费非法拘禁他人,日前,朝阳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甲驾车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政府附近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索要修理费,郭甲伙同被告人郭乙、郭丙等人于2007年8月2日1时许,将李带至十八里店乡的“金梧桐”宾馆内进行拘禁。同年8月2日9时,被告人郭甲等人又将李从“金梧桐”宾馆带至朝阳区海洋汽车修理厂内,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索要修理费,直至当日17时许将其释放。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乙、郭甲、郭丙无视国法,采取非法手段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郭乙、郭甲、郭丙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