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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签订得协议是否约束继承人?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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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签订得协议是否约束继承人?蚌埠律师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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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4月22日,武某,董某和郎某因相邻纠纷与孙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武某,董某和郎某共同出资经由孙家屋沿修筑暗出水水沟,通向锝下公共排水主道,孙某不得干涉。

    2004年11月,孙某往世,随后该房屋由其儿子孙某某继承并办理所有登记过户手续。

    2009年4月初,孙某某以为房屋墙基湿润,恐与暗出水水沟有联系关系,便用石料将水沟堵塞,致使武某,董某和郎某3家无法排水。

    2009年4月16日,武某,董某和郎某便拿出当年得法院调解书,孙某某未理睬。

    于是3人便申请哀求法院执行原法院调解协议。

     【不合】被继承人签订得协议是否约束继承人? 第1种观点以为,房屋什物没有物理性改变,孙某某既然依法取得该房屋得所有权,那么对于该房屋所派生出得具有“法定约束力得协议”也依法遵守(1994法院调解协议)。

    法院可以先依据原调解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274条划定裁定变更执行主体,按照执行程序解决,这样可以减少诉累; 第2种观点以为,房屋得所有权因继承关系发生了变更,违背法院得原调解协议不是孙某,因此原协议对对孙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武某,董某和郎某应该重新起诉。

     【管析】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

    从继承及物权等相关法律划定中,我国还没有对该题目作出明确划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得若干意见第119条只对房屋租赁作出“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得,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居主继续有效。

    ”而没有划定“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得,以原所有人名义所签定得司法效力文书对新居主继续有效。

    ” 从执行程序得相关划定分析,第1种观点得起点是可取得,对司法是捷径之路,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得划定(试行)》对于执行得申请和移送得事宜得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第(2)项划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得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划定仅是对继承权利人申请执行权利得划定,而对于继承人涉及被继承人生前所涉及诉讼义务,法院可否直接接受申请执行得哀求,没有详细,明确划定。

    再者,就本纠纷而言,是被继承人与相邻关系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得调解协议,将其调解协议强加于继承人履行是否违背继承人得意愿,值得商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得划定(试行)第83条划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百1十3条(新民诉法2百零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划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得,由执行法院得执行机构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274条划定“作为被执行人得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抛却继承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得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抛却继承得,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得遗产。

    ”该意见涉及得是给付之义务,而不是行为之诉。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继承等依法所取得得房屋财产,除划定因被继承人所应偿还债务在遗产得范围内偿还债务外,再没有作出其他划定。

    作为遗产得新主人孙某某执行原房东陈某与他人所签定得协议,也无法所依。

     曹茂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