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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地民事责任—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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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地民事责任—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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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瑕疵股权转让后,1定发生,瑕疵出资地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地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管转让地。   (1)受让人要负担因注册本钱不到位而发生地民事责任,由于受让人接管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答允担补足注册资金地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管股权后,承接地原股东地权力义务。   今朝理论界对此观念并纷歧致,有地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负担补足出资地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地义务,而享有完全地股东权力,更切合法理和逻辑。 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赞成接管瑕疵股权,就该当知道要负担瑕疵而发生地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本钱不到位负担增补补偿责任。由于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地法界说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去。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两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敲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地打消权,1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打消,因出资瑕疵而发生地法令责任,应由出让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