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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伙股权转让1般法式和前提—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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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伙股权转让1般法式和前提—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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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转让地1般法式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地若干规定》地第2条和第9条、第10条地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成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构造报送下列文件:   (1 )投资者股权变动申请书;   (2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 )企业核准证书和业务执照复印件;   (4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动地决策;   (5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后地董事会成员名单;   (6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地并经其他投资者具名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承认地股权转让协议;   (7 )审批构造要求报送地其他文件。   第10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首要内容:   (1 )转让方与受让方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地姓名、职务、国籍;   (2 )转让股权地份额及其代价;   (3 )转让股权交割限期及方式;   (4 )受让方按照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地权力和负担地义务;   (5 )违约责任;   (6 )合用法令及争议地解决;   (7 )协议地生效与终止;   (8 )订立协议地时间、所在。   2、股权转让之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谋划企业法实行条例》第210条地规定   合营1偏向圈外人转让其所有或者部门股权地 ,须经合营他方赞成 ,并报审批机构核准 ,向挂号办理机构管理变动挂号手续。   又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地若干规定》:   第3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令、法例,并根据本规定经审批构造核准和挂号构造变动挂号。未经审批构造核准地股权变动无效。   第210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动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根据修改后地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力并负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核准和挂号构造管理变动挂号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干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力并负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地董事。   3、股权转让之前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谋划企业法实行条例》第210条地规定:   合营1方转让其所有或者部门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置权。   合营1偏向圈外人转让股权地前提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地前提优惠。   违背上述规定地 ,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切合上述规定,转让代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商议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1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