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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他主占有人“未超越假想占有权限”这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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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他主占有人“未超越假想占有权限”这成的损害

* 来源 : * 作者 : 蚌埠律师
关键词: 蚌埠律师

善意他主占有人“未超越假想占有权限”这成的损害,为优待“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根据《民法典》第 459 条和第 461 条,就第一个找害,甲无权请求丙赔偿。②问题(二):就第二个损害(因丙使用该手机钉钉子,手机玻璃确损),甲是否有权请求丙赔偿?答案:有权。理由:丙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而非“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丙因此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当丙肆无忌惮地用柔弱的手机钉钉子时,丙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越界了,若因此砸坏手机,不仅构成义务的违反,也构成对手机所有权的传害。”该损害,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不再受优待,根据《民法典》第459 条和第461条,就第二个损害,甲有权请求丙赔偿。③占有制度是不是很有意思?并且人人都能学好它!

例5 甲的A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已有质押给不知情的丙(按:因手机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 312 条,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相对于甲系无权占有)。甲一年后发现,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要回手机。但手机因丙遭受两个损害。第一个损害,因丙正常使用一年而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第二个损害,因丙使用该手机钉钉子,手机玻璃破损。①问题:就这两个损害,所有权人甲是否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答案:均有权。③理由:丙为善意他主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系手机的质权人而无丝毫怀疑),丙因此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当丙擅自使用该手机时,丙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越界了,自己不享有使用手机的权利,若因使用造成手机磨损、折旧,构成对手机所有权的侵害。”丙肆无忌惮地用柔弱的手机钉钉子。就更不用说了。这两个损害,均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丙作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不能受到优待,根据《民法典》第 459 条和第 461 条,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但丙以为手机是乙买后送给自己的,丙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指在无权处分场合,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让与人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乙谎称已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的手机,系无权处分,但丙不知情,(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乙实施的系无权处分,丙系“善意受让人”,若同时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另外四个条件,丙就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成立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概念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 

② 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出 

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亦可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

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交付与占有血脉相连。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成立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6)。

区分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亦包括 

意义 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7)。 

《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仅保护方式稍有差异(见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