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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与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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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与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

* 来源 : * 作者 : 蚌埠律师
关键词: 蚌埠律师

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与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

按通说,成立间接占有要件之一,系直接占有人须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若直接占有人成

① 功地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间接占有消灭。 

② 主占有”还是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对间接占有的成立不生影响(见例13)。 按法考答题标准,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不再是间接占有成立的要件。无论直接占有人以“他 

例13 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不再返还。①刚开始乙为直接占有,甲为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将其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时,按通说,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按法考答题标准,甲仍为间接占有人。

【典型真题】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56题)①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特别提示:(间接占有成立要件的)法考答题标准相较于通说观点的一个优势甲的玉镯(市价90万元)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后丙自乙处盗走该玉镯。

就该玉镯,甲系所有权人,丙系无权占有人,甲对丙享有《民法典》第 235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若按法考答题标准,乙拾得玉镯时,甲系间接占有人,乙系直接占有人,这样,丙不仅侵夺了乙的直接占有,还侵夺了甲的间接占有。因此,甲对丙“享有”《民法典》第 462 条

② 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相反,若依通说,乙拾得玉镯时,甲的占有消灭,甲不再是 

间接占有人,这样,丙仅侵夺了乙的占有,而未侵夺甲的占有,甲对丙“不享有”《民法

举例 典》第 462 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说明 因此,“依通说”,甲对丙仅享有一个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法考标准”,甲对丙 

享有两个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甲可择一行使。

两相比较,在非常有限的意思上(如此例),“司考(法考)标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脱离占有的本权”。比方说,如果我们是甲,在采“法考标准”认定间接占有的情况下,

④ 我们十有八九愿意选择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而不愿意选择对丙主张“返还原物 

请求权”。因为,若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须按标的额预交诉讼费,支付律师费,须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须容忍更长的诉讼期限。在这些方面均“化繁为简”的“占有之诉’(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即属“占有之诉”),实在太吸引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