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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民法典 条★★—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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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民法典 条★★—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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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蚌埠律师组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民法典》 条★★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与宽宥《民法典》条 根据《民法典》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丧失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限于“故意”;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宽宥①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有上述③、④和⑤所述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民法典》条款 ②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遗嘱继承人。《民法典》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