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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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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

* 来源 : * 作者 : 蚌埠律师
关键词: 蚌埠律师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此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1.和物业管理企业当按照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使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指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设计的功能。该设计对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是一体的,其用途绝不能随意改变。否则,不但不能发挥该规划设计所应有的功能,相反,还可能给广大小区居民带来种种不便,甚至造成各种事故隐患。例如,公用走廊、楼梯是用于正常通行的,不得堆放杂物,否则会妨碍通行,还可能会引起火灾;消防疏散楼梯是用于消防事故发生时紧急疏散人群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作为通行楼梯使用,也不得堆放杂物,造成堵塞等等。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对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改变,否则,后果严重,责任重大。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自小区内土地用途的;(2)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3)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公共设施用途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物业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备的用途事关重大,绝不能擅自改变。